优先购买权纠纷一直是实践中的难题问题。《房子出租讲解》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作了进一步限制,明确下列情形承租人无权倡导优先购买房子:
承租人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限制
(二)出租人将房子出卖给近亲属,包含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一)房子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子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出租人履行公告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如没有上述情形的,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子未在合理期限内公告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怎么样寻求救济?《房子出租讲解》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可以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无效。事实上,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有效与否,与承租人能否优先购买房子无关。即便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子交易合同有效,只须第三人并不是善意购买出租房子或者尚未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承租人均有权倡导优先购买房子。不然,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倡导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