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何时该付清房款?不少人想当然在房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出货房款。也就是说,用户在登记机构出具收件收据后付款。这其实是有风险的。
依据《物权法》的讲解,房产登记机构受理二手房交易双方的转移登记申请后,并不是产权转移已经生效。登记机构完成审核程序并将登记事情记载于登记簿后,产权转移才能正式生效。审核的规定时限是20天,在此期间,产权或许会由于司法机关的查封,权利人提出更正、异议等缘由,暂停转移登记的办理。所以买方在没领取房产权证之前,尽可能不要付清全部房款,也不要急于装修。
举例
张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子,并和房主李小姐签订了交易合同。两人于今年十月8日一同到买卖中心申请过户,办理转移登记,十月28日房产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并记载在登记册上。
不少用户选择在房产登记机构的受理日•出货房款。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日调整为记载日,上述案例中登记机构完成审核并在登记册上记载的时间,是十月28日,这天才是登记日。因此假如张先生还是按原来的想法,在十月8日出货房款,那样他可能承担审核期内潜在的诸如法院查封、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风险,可能导致麻烦和经济损失。
除此之外,《物权法》从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买卖安全出发,规定哪个是该房产的权利人,第一看该房产有无办理登记。比如,房产权利人甲将房子卖给了乙,两人只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而并未到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过了一段时间因为房价上涨,甲生了悔意,背着乙又将该房子卖给了丙,两人在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后,到登记机构办理了转移登记。这个时候该房产的真的权利人是丙而不是乙。乙遭到的损失,只能根据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需要甲给予赔偿。这样来看,登记具备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