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月按时缴纳物业费是每一个小区业主应尽的义务,但近年来,有不少业主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合格、未签物业合同、未居住等各种缘由不交物业费,但事实上不是怎么回事都可以拒交物业费的。下面记者特地为大伙整理了拒交物业费的误区和可拒交物业费的几种状况,一块儿看看吧!
误区1、以不居住、未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成本
1、拒交物业费的误区有什么?
误区2、以物业服务水平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开发商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符合出货条件的房子出货给业主时,从法律意义上讲,业主此时已经拥有房子的所有权,物业公司已经为该房地产提供了公共性的物业管理服务。因此,无论业主收房后是不是居住,都要交物业费。物业费从开发商发给业主的收房公告书上标明的交房时间的次月计收。
而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不合格一般是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肯定的个人主观原因。因此,业主不可以以物业服务水平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假如物业公司没根据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需要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对于这样的情况,重点是看物业公司是不是有过错,物业公司是不是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假如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里的约定,那样业主就不可以以失窃、跑水、物品损毁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误区3、以失窃、跑水、物品损毁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备约束力。所以,只须业主委员会赞同了与物业管理公司协议中的条约,且业主事实上已经同意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根据实质发生的服务向物业公司交纳成本,业主不能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误区4、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开发遗留的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成本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子交易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一样的法律关系,二者是不可以混淆的。所以,业主不可以因开发遗留问题而拒交物业费。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
误区5、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
第1种状况、物业公司擅自提升物业费
2、那种情况可拒交物业费?
第2种状况、物业公司擅自提供的额外服务
假如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升怎么收费或者重复收费,那样业主就能提出异议,并拒绝缴纳超越标准的物业费。
假如物业公司提供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赞同的服务,那样业主就有权拒交额外增加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