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假如房子买卖没经过优先购买权所有人的赞同,房子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在买二手房的时候,购房者不可以忽视了房子的优先购买权。那样房子的优先购买权是什么?什么人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又是怎么样界定的呢?
1、什么是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交易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别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房子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交易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别人购买房子不动产的权利。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什么人具备房子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即房子租户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子所有权人供应租出房子,应提前公告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假如在卖房前不公告承租人,或者承租人表示想购买该承租屋,供应人与其他购房者签订的交易合同无效。
2、房子共有人,即一同拥有房子产权,享受权利及承担义务的人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子所有权人有权供应共有房子,须提交共有人赞同的证明书或者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签定合同、过户都需要房子共有人签字。在同等条件下,房子产权共有人具备优先购买权,不然房子交易合同无效。
3、原产权单位的房子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和用权,有限处分权和收益权。对于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以在购房五年将来在市场上进行供应或出租,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租用权。在对外供应时,供应人需要先获得原产权单位的赞同,并出具证明,才能供应房子或出租。
4、公有旧房原住户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要供应的公有旧房,原住户有优先购买权。
3、“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怎么样界定?
购买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房子,需要先要获得优先购买权拥有者的赞同。在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中,都提及到“同等条件下优先”。
其同等条件主要包含:总价款,支付方法,支付时间,出货时间等原因。而“优先”主要指时间上的优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在供应房子之前,履行公告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在15日届满后视为舍弃优先购买权。
假如出租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自供应人供应房子届满1年的,即从供应人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之日起计算,优先购买权亦归于消灭。
在条件等同时,只有享有优先权的承租人、共有人舍弃购买之后,房子所有权人才能将房子供应给别人,交易双适才能合法的进行房地产买卖。另外应该注意的是房子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单位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