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有什么?
物业是大家平时生活当中的一个接触的比较多的一个机构,对于不少的人来讲物业不止是能保障大家的平时的房子居住的舒适感的机构,也是保障大家广大业主权利的一个机构。所以国内法律对于物业管理也有有关的条例规定。那样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就有些记者为大伙来解答一下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及其有关问题。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子及配套的设施设施和有关场地进行修理、保养维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地区内的环境卫生和有关秩序的活动。
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变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拟定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使用新技术、新办法,依赖科技进步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国家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角逐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第六条房子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二)建议召开始营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情提出建议;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三)提出拟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和有关场地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和用;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三)实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地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施的用法、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规范;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成本;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地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地区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地区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地区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赞同,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一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物业管理地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施、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原因。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一)拟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下列事情由业主一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拟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五)筹集和用专项修理资金;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七)有关共有和一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情。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使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使用书面征求建议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地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备约束力。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情,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赞同;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情,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按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召开始营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公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按期会议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始营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有关的居民委员会。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推行状况;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实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情,履行下列职责:
(三)准时知道业主、物业用人的建议和建议,监督和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推行;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肯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用法、维护、管理,业主的一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情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备约束力。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能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能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法、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情作出约定。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一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地区内的社会治安等有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时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有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在物业管理地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拓展工作,并同意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拟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能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用法、维护、管理,业主的一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情依法作出约定。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交易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协议方法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倡导建设单位根据房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离别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按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进行查验。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的所有权或者用权,建设单位不能擅自处分。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施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三)物业水平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详解文件;
(二)设施设施的安装、用和养护等技术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物业管理地区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职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规范。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地区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情、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修理资金的管理与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遭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是业主。未经业主大会赞同,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作用。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约规定的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约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成本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不同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征,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方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地区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能将该地区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别人。
已竣工但尚未供应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成本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成本。业主与物业用人约定由物业用人交纳物业服务成本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参考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委托代收前款成本的,不能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成本。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地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后用户收取有关成本。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地区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准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职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职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地区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帮助做好物业管理地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对手段的同时,应当准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帮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物业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用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物业的用法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处置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作用与功效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作用与功效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赞同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地区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能改变作用与功效。
因修理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赞同;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赞同。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地区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一同利益。
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地区内有关管线和设施设施修理、保养维护的责任。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按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子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修理、保养维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准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修理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子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告知业主。
专项修理资金收取、用、管理的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定。
专项修理资金是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能挪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别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准时修理保养维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十五条借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赞同后,根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责任人不履行修理保养维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赞同,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修理保养维护,成本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是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的所有权或者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协议方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改正;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获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方法获得资质证书的,根据本条约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修理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修理资金,情节紧急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地区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别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紧急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地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的修理、保养维护,剩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给业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赞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作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些,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地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的修理、保养维护,剩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地区内不根据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地区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作用与功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用于物业管理地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的修理、保养维护,剩余部分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
(三)擅自借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施进行经营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地区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一同利益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不交纳物业服务成本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时交纳;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子及配套的设施设施和有关场地进行修理、保养维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地区内的环境卫生和有关秩序的活动。一般而言,物业服务具体包含房子及一同设施设施的维护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管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停车管理服务等内容。
2、小区物业服务一般包含什么内容?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若物业服务差,业主可需要物业提升服务水平,也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公司协商或需要更换物业公司;业主还可向当地物业办投诉;最后,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解决。
3、物业服务差,业主怎么样维权?
以上就是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有什么及其有关问题,若业主未准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需要业主缴纳,并承担肯定的违约金。但物业公司无权采取停水停电手段。
这样来看,和业主不能以对物业服务不满为由拒交物业费一样,物业公司同样也不能因业主拖欠物业费而采取停水停电的极端方法。他们的违约违法行为不可成为自己违约行为的原因,业主和物业的争端还是要通过合法诉讼途径来解决。